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19********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116民初4935号
案号
(2021)鲁0116执27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峰赔偿原告李长波医疗费2430元、误工费35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长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李长波负担21元,由被告朱峰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佩剑光公摇二二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赵庆枭书记员张子原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7如下:一、被告朱峰赔偿原告李长波医疗费2430元、误工费35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长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李长波负担21元,由被告朱峰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佩剑尤二0二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赵庆枭书记员张子原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7如下:一、被告朱峰赔偿原告李长波医疗费2430元、误工费35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长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李长波负担21元,由被告朱峰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佩剑感儿达概二○二一年院日二日法官助理赵庆枭书记员张子原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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