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泽让东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224********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15刑初351号
案号
(2021)川0115执3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俄巴(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31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俄巴(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31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俄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俄波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纳木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27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泽旺俄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泽仁罗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王邓多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十、被告人泽让东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索郎扎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二、责令被告人俄巴(甲)、俄巴(乙)、俄波足退赔被害人金飞人民币38,000元;责令被告人俄洛、俄巴(乙)、扎西、俄波足退赔被害人王国常人民币14,000元、退赔被害人胡安英人民币23,000元;责令被告人俄巴(甲)、俄巴(乙)、扎西、俄波足退赔被害人杨勇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俄巴(甲)、俄洛、扎西、俄波足退赔被害人赵嗣全人民币22,000元;责令被告人扎西、俄洛、俄巴(甲)退赔被害人刘亿蓉人民币65,000元;责令被告人俄波足、俄巴(甲)、扎西、俄洛、俄巴(乙)退赔被害人王东升(1981生)人民币25,000元、退赔被害人刘勇人民币23,000元、退赔被害人王东升(1990生)人民币12,000元、退赔被害人袁逢盛人民币24,000元、退赔被害人魏万寿人民币23,000元、退赔被害人杨雄人民币31,000元;责令被告人泽仁罗尔、泽旺俄么、索郎扎西退赔被害人易胜人民币27,000元;责令被告人纳木甲退赔被害人谢红军人民币29,000元、退赔被害人廖海林人民币36,000元、退赔被害人李刚人民币31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桃人民币38,000元、退赔被害人万桃人民币35,000元、退赔被害人顾建平人民币31,000元、退赔被害人高永真人民币38,000元;责令被告人扎西、俄洛、俄波足退赔被害人徐河南人民币38,000元;责令被告人泽仁罗尔、泽旺俄么退赔被害人许安荣人民币35,000元;责令被告人俄巴(甲)、俄巴(乙)退赔被害人陈明发人民币11,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文武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周坤人民币13,000元;责令被告人俄波足、扎西、俄洛退赔被害人吴从发人民币45,000元;责令被告人俄巴(乙)、泽旺俄么退赔被害人魏林人民币21,000元。十三、被告人俄巴(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继续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联系用手机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