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郦红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47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刑初314号
案号
(2021)粤01执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蒋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31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31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郦红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莫启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崔杭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柴盼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林小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黄宗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郭愈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蒙宣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刘兆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丘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陈香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刘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欧宇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六、被告人粟彬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七、被告人莫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八、被告人陈珊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九、被告人谢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被告人黄玉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吴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潘秋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赖世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马金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张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六、被告人陆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七、被告人蓝丽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八、被告人袁桂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九、被告人谭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被告人黄金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一、被告人陀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二、被告人莫杏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三、被告人黄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四、被告人谢文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五、被告人莫泽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六、被告人陈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七、被告人冯燕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八、被告人谢文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十九、被告人韦凤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十、被告人罗秀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一、被告人朱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二、被告人黄孟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十三、被告人覃小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十四、被告人韦秀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十五、被告人梁香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十六、被告人方宇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十七、被告人周芳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十八、被告人谢灵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十九、被告人陆汉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十、被告人周佩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十一、被告人叶正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十二、被告人朱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十三、被告人肖武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十四、被告人黄艳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十五、被告人吕锡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十六、被告人黄孟圆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柴盼盼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60元、被告人赖世坚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五十七、冻结在案的(1.户名屈丹中信银行帐户6217730902709094资金人民币6390000万元,2.户名杨凯建设银行帐户6214661549880613资金人民币114159.55元,3.户名杨凯民生银行帐户6226190304587052资金人民币1607.52元,4.户名杨凯建设银行帐户6210811540000023682资金人民币81567.17元,5.户名蒋玮民生银行帐户6226190304587086资金人民币118694.3元,6.户名徐卫华邮政储蓄银行帐户6221883310015920888资金人民币9395.59元,7.户名郭愈华招商银行帐户6214837715035535资金人民币288741.55元,8.户名刘丹邮政储蓄银行6217995810007714242资金人民币225398.38元,9.户名肖武祥民生银行帐户6216910307416963资金人民币241615.71元,10.户名叶正元民生银行帐户6216910307420106资金人民币265838.35元,11.户名柴盼盼中国银行帐户6215697000000053799帐户资金人民币175525.13元)资金共计人民币7912543.25元,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五十八、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作为物证保存(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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