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文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225********1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33472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9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州市达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文举于2018年7月9日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于2020年9月11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田文举协助原告广州市达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粤ak9926车辆所有人为被告田文举的过户手续;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田文举向原告广州市达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的车辆保险费用5269.35元及车船税126.32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达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广州市达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田文举负担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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