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3********5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25051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6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林建军向原告林九添清偿借款本金346750元及利息(利息以346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锡棠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被告林建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建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3.75元,由被告林建军、王锡棠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林九添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