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0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17519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10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州市冠昕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凡贸易有限公司、金龙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6月9日,被告山东凡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尚欠原告广州市冠昕尔贸易有限公司款项503350.49元(包括不含税货款491566.02元、律师费10000元、担保费1784.47元)。被告山东凡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分八期向原告广州市冠昕尔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第一期于2021年6月12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二期到第七期于2021年6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第八期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余款103350.49元;二、如果被告山东凡贸易有限公司、金龙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广州市冠昕尔贸易限公司有权就未清偿款项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8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494元,由被告山东凡贸易有限公司、金龙负担,并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迳付原告广州市冠昕尔贸易有限公司;四、原告广州市冠昕尔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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