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邱朝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6********0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4968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40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朝辉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清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综合费用755320元;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朝辉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朝辉向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四、如被告邱朝辉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邱朝辉持有的广州睿玛科防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500000股股份,包括该股份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985元,由被告邱朝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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