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202********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271民初3500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1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郝孟、王瑾燕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李媛媛借款100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102000元;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5年9月29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二、尹兴刚、殷玮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三、尹兴刚、殷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郝孟、王瑾燕追偿;四、驳回李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郝孟、王瑾燕负担,尹兴刚、殷玮承担连带责任,邮寄送达费50元,郝孟负担25元,王瑾燕负担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