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85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初730号 |
案号 |
(2020)粤01执4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返还本金45358089.2元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4日为9971772.02元,自2019年9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535808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75%的标准计算);二、当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时,被告陈桂云、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当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陈桂云名下的位于衡山县贺家乡贺家村、农科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山国用(2007)第0348号】以及被告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城西新区瑶都大道东侧土地【产权证号:江国用(2014)第0801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330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桂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4683251852G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凤凰北路10号丰尚商务大厦之三1206室(不可作厂房使用)(仅限办公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