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玲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27********6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581民初2976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5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已付利息50.01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林州市宏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志红、李双金、张海峰、牛新江、张向锋、高玲燕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海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43元,减半收取计20121.5元,由被告王海潮、王志红、李双金、张海峰、牛新江、张向锋、高玲燕、林州市宏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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