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国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82********5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02民初4703号 |
案号 |
(2021)粤1202执5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柯国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冠豪返还货款11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以本金11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从2021年4月27日开始计算至被告柯国港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冠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5元(原告温冠豪已交纳),由被告柯国港负担,被告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向原告温冠豪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