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阳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3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肇端法刑初字第65号
案号
(2021)粤1202执恢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苏阳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二、被告人苏阳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小燕经济损失300元,伍燕平经济损失2600元,梁艳芳、龙兆明经济损失6935.65元,邓晓玲经济损失23419.06元,张伙娇、黄伙长经济损失6371.25元,林以艺经济损失151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莫伟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艳芳、龙兆明经济损失6935.65元,邓晓玲经济损失23419.06元,张伙娇、黄伙长经济损失6371.25元在2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秀对本判决第二项在1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粉红色打火机,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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