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寿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5********71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0802民初2275号
案号
(2021)云0802执4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普洱盛隆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欠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的借款本金8600000元,并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风险系统生成的金额为准支付利息;二、由被告普洱盛隆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对登记于被告普洱兴盛隆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普洱市南屏镇木乃河路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为:云[2017]普洱市18不动产权第000501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对登记于被告雷红兵名下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五一路11号12幢102号房屋以及位于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7号茶苑小区6幢2单元7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00832661号、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0130279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对登记于被告万寿娥名下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白云路吉象警苑2幢1层1号、1幢1层1号、3幢1层4号、5号、7号、8号、9号、10号、4幢1层4号、7号、11号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普洱市房权证普房字第201303290号、第201303283号、第201303286号、第201303298号、第201303287号、第201303297号、第201303299号、第201303288号、第201303291号、第201303292号、第20130328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由被告普洱兴盛隆包装有限公司、张想亮、董付志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普洱兴盛隆包装有限公司、张想亮、董付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普洱盛隆包装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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