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2********0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2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2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4,339.92元并支付利息(以34,339.9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二、被告陈宝宝、被告卢晓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被告李平、被告陈宝宝、被告卢晓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