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02********0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2民初3249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3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保定濠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款2132899.17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363509.77元本金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29日起计算;769389.4元本金按日0.063%标准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王静对其中769389.4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原告保定凛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于江“被告王静名下位于保定市复兴中路999号26号楼2单元150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9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62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额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9元,由被告于江、被告王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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