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伟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22********0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20807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恢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谭伟培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19年5月28日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谭伟培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贷款本金663823.63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谭伟培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截止至2019年5月28日的利息和罚息(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谭伟培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合同解除后的利息(利息以666633.84元为本金,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付至2019年6月4日止;以663925.13元为本金,计算2019年6月5日一天;以663823.63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6日起计付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需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罚息共计2960.7元);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所涉债权对处分谭伟培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博爱路64号博爱大厦南座7层702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证明第11202984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53.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241.25元,谭伟培负担5212.55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预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同意由谭伟培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