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颜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5民初834号 |
案号 |
(2021)闽0925执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颜斌、李艳平一致同意偿还原告郑桂兰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5万元。二、第一项款项原告郑桂兰同意被告林颜斌、李艳平分期支付,于2023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第一期5万元于2021年11月3日前支付,之后分别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35万元。三、被告江苏翔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被告江苏翔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颜斌、李艳平追偿。四、原告郑桂兰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在因本案纠纷再行向被告林颜斌、李艳平、江苏翔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五、若被告林颜斌、李艳平、江苏翔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如期如数还款,原告郑桂兰有权就全部未返还款项本息(以全部未返还款项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一次性向周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本案诉讼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原告郑桂兰代被告林颜斌、李艳平、江苏翔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林颜斌、李艳平、江苏翔航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予2021年11月3日前偿还原告郑桂兰诉讼费8,9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