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竹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0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03民初4719号 |
案号 |
(2021)川0603执2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陈竹兰、雷定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176.78元,利息2545.78元,被告陈竹兰、雷定平分期偿还,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8098.88元,自2021年10月起至2021年11月止,每月偿还2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9574.16元,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2月止,每月偿还2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5049.52元;二、若被告陈竹兰、雷定平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申请强制执行之日前按原借款合同约定产生的全部借款利息,以及支付从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利率以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位为限计算利息;三、被告柳纪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财产保全费428元,合计837元,由被告陈竹兰、雷定平、柳纪富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