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建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20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271民初2119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1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刘学强、张菊霞偿还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8750元及利息(其中8万元贷款自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2日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起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5万元贷款自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29日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以218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1%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自2020年10月开始每月偿还金额不低于2000元,最迟于2022年9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二、如果刘学强、张菊霞不能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所有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马成云、李红、盛海、王淑芳、刘建林、何兴芳、毛学智、孙佩贤、李光辉、孙月珍、李生俊、蒋银霞、钟建清、蒋翠娟对上述债务中的218750元贷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学强、张菊霞追偿;四、案件受理费5781元,减半收取2890.50元,由刘学强、张菊霞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