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0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7992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68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傅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算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为5878.15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余国仙对被告傅勇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计1709元,由被告傅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被告余国仙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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