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81********4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7民终4384号
案号
(2021)鲁0781执恢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潍坊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季士强与被告刘志明、蔡桂莲、刘美娟、夏志强、刘美云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厂区转让协议书;二、被告刘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季士强转让款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04000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蔡桂莲、刘美娟、夏志强、刘美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志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32元,减半收取计170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2-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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