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国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02********6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481民初795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1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国新、董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8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22796.56元、罚息100898.20元,合计321494.76元;二、被告杨国新、董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以借款本金19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罚息按月利率14.1375‰计算);三、被告杨国新、董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以借款本金197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14.1375‰计算);案件受理费6762元,由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9元,由被告杨国新、董海燕共同负担61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冲人民陪审员井天德人民陪审员薛洪海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丽娟-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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