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24********74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124民初116号 |
案号 |
(2021)内0124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建平、王利清、石敏共同确认王利清欠彭建平借款本金共计10万元,王利清于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彭建平借款本金1万元。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每月的月底前偿还彭建平借款本金2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偿还彭建平借款本金8000元,以上共计3万元。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每月的月底前偿还彭建平借款本金2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偿还彭建平借款本金8000元,以上共计3万元。从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每月的月底前偿还彭建平借款本金2000元,2024年4月30日前偿还彭建平借款本金8000元,以上共计3万元。石敏对上述1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王利清不能在上述任何一期约定的时间内如数偿还彭建平借款本金,则彭建平可就剩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包括未到偿还期的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彭建平已预交,王利清自愿负担,王利清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给付彭建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