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丽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1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3民初2196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77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红君、王有俊、范丽婷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任丹阳欠款15895.52元;二、被告王红君、王有俊、范丽婷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任丹阳欠款20000元;三、被告王红君、王有俊、范丽婷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任丹阳欠款20000元;四、被告王红君、王有俊、范丽婷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任丹阳欠款20000元及本金75895.52元的利息(从2020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五、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原告有权立即按照本金75895.52元(以实际还款额为准)及利息(从2020年5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向法院申请执行;六、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79元,由被告王红君、王有俊、范丽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1-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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