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泾县国清园艺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8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023民初372号
案号
(2018)皖1023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泾县国清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新星欠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国清在欠付被告泾县国清园艺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泾县国清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时间
2018-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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