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5********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725民初4616号
案号
(2021)黔2725执恢6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瓮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贵州大成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借款本金一百四十七万零三百五十七元九角四分(1470357.9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时止,利随本清);二、限贵州大成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律师代理费五千元(5000元);三、贵州大成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对袁忠诚与童洁用以抵押担保的坐落于瓮安县瓮水花竹社区文峰中路38号楼1号的成套住宅及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瓮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464号】、被告袁忠国与李明丽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都匀市斗篷山路179号锦江豪苑1单元17层附65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黔(2017)都匀市****】的价款在二百四十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童洁、袁忠国、李明丽在二百四十万元的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袁忠国、李明丽承担上述抵押担保、保证责任后,有权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贵州大成鼎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4元,由贵州大成鼎鑫贸易有限公司、袁忠诚、童洁、袁忠国、李明丽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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