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30********5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229民初988号
案号
(2021)桂1229执9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914.52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含罚息)、年费、预借现金费用、短信服务费,利息(含罚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韦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2-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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