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5民初3027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4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000万元;二、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9.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高继荣、程志敏、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雪岭废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就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雪岭废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高继荣、程志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四、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邑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土地(大邑国用2012第1826号),高继荣、程志敏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152号1栋2单元4层2号的住宅(权0002367),高继荣、程志敏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滨江东路南一段90号1栋1单元5层左号的住宅(权0025922),高继荣、程志敏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滨江东路南一段110号附3号1栋1单元底层3号的住宅(权0025917),高继荣、程志敏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滨江东路南一段90号1栋3单元5层6号的住宅(权0025921),高继荣、程志敏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滨江东路南一段110号附1号1栋1单元底层的住宅(权0025928)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中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高继荣、程志敏承担前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高继荣、程志敏、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雪岭废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0元,减半计收46600元,由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50元,由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成都西岭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雪岭废旧物资开发有限公司、高继荣、程志敏负担35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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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继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9672176121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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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工业集中发展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