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东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03********6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303民初2723号 |
案号 |
(2021)豫1303执4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周东浩偿还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罚息,利罚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8月26日按月利率9.9‰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自2020年8月27日起在月利率9.9‰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22,324.5元利罚息在履行过程中应予扣减)。二、被告王松、周东晓、尚建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9.31元(已减半),由被告周东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2-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