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俊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6********0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31142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50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俊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肇鹏偿还借款本金259059元及利息14150.83元,并自2019年8月4日起对未还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杨肇鹏计付利息。二、被告聂俊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肇鹏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4元由被告聂俊辉负担。被告聂俊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2-0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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