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5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11民初43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齐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书本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息2%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全部由被告齐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2-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