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健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22********3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35005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16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伍健宏向原告黄锦初支付货款203718元及利息(利息以20371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锦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22元,由被告伍健宏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52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伍健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35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