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3********3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323民初2827号
案号
(2022)黔2323执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代洋、谭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384.39元;二、被告代洋、谭艳从2020年10月6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032‰计算支付原告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从2020年10月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03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从2020年10月15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03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从2020年10月21日,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03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从2020年10月23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03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从2021年3月10日,以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03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07.77元(已减半),由被告代洋、谭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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