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明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3********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323民初1772号判决书
案号
(2022)鲁0323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利、齐明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江利、齐明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879.12元(截至2020年12月8日);三、被告江利、齐明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源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刘兆伟在最高限额150000元内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利、齐明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江利、齐明燕、刘兆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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