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22********68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3111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8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炎于2021年8月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5329.28元;二、如被告夏炎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及时足额给付款项,则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全部借款本金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夏炎需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60327.7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三、如被告夏炎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及时足额给付款项则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夏炎抵押登记的房产(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塞湖街27-30号(1-1-3)面积为86.53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执行所有剩余款项;四、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保全费6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