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云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25********0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4201民初788号 |
案号 |
(2021)新4201执1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云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正才、吴建平、王琪、朱孝席、张琴、刘晓萍、冯翠玲、胡仓、廖海欧、黄萍、杨宏波、杨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5000元,本息合计27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并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二、原告张正才、吴建平、王琪、朱孝席、张琴、刘晓萍、冯翠玲、胡仓、廖海欧、黄萍、杨宏波、杨建军对被告李云先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740元,邮寄费30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6750元,由被告李云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