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云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25********0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4201民初788号
案号
(2021)新4201执16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云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正才、吴建平、王琪、朱孝席、张琴、刘晓萍、冯翠玲、胡仓、廖海欧、黄萍、杨宏波、杨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5000元,本息合计27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并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二、原告张正才、吴建平、王琪、朱孝席、张琴、刘晓萍、冯翠玲、胡仓、廖海欧、黄萍、杨宏波、杨建军对被告李云先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740元,邮寄费30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6750元,由被告李云先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2-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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