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阎渝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21********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1002民初6116号 |
案号 |
(2021)甘1002执2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渝文腾退原告唐会梅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村南庄队唐会梅自建的钢砖结构厂房及一楼北排自西向东的九间房屋。二、被告闫渝文支付原告唐会梅2017年9月30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5000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的上述房屋租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1000元。四、被告闫渝文按每月5000元向原告唐会梅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占用费。五、驳回原告唐会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闫渝文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