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市芝罘只楚青蚨饭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3706********XD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602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602执4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烟台市芝罘只楚青蚨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维峰支付工程款989852元,并赔偿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被告金英和被告孙立华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如被告烟台市芝罘只楚青蚨饭店、被告金英和被告孙立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4元,由被告烟台市芝罘只楚青蚨饭店、被告金英和被告孙立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