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2********3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02民初5477号 |
案号 |
(2021)皖1802执6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381.92元及利息、滞纳费(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以188882.16元为基准,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5.18元;2020年8月20日至于2021年1月7日以188882.16元为基数、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以182882.16元为基数、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3月6日以176882.16元为基数、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以170882.01元为基数、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以168882.01元为基数、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以164382.01元为基数、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7月5日以160381.92元为基数、2021年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7日以156381.92元为基数、2021年8月月8日至2021年9月5日以152381.92元为基数、2021年9月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48381.92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5306元;二、如被告甘勇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甘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兴业路百合家园e-10b幢2-502室【权证字号:皖(2019)宁国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277号】房产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就剩余价值部分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229元,被告甘勇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