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83********5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323民初3026号 |
案号 |
(2021)豫0322执恢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市河帆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1999999.94元,利息375497.32元;二、如果被告洛阳市河帆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依法折价、拍卖、变卖被告文柳川、文文、文妲、寇素琴登记抵押的房他证市字第00058176、00058193号权利证书载明的房产所得的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洛阳市河帆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逾期借款利息,从债权转让之日起,以合同本金11999999.94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11.7%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四、被告郑园园、刘鹏飞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8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3587元,由被告洛阳市河帆工贸有限公司、文柳川、文文、文妲、寇素琴、郑园园、刘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