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37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3571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邓林涛与被告宋霞同居生活期间生育长女邓博丹由被告宋霞抚养,次女邓忆涵由原告邓林涛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二、被告宋霞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邓林涛拆迁补偿款190000元;三、驳回原告邓林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动履行账户名: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阳支行,账户:4100155791005020448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林涛、被告宋霞各负担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