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计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4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81民初3861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6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计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红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7月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5月2日);二、驳回原告张新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被告刘计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2-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