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14********27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夏商二初字第114号
案号
(2021)鲁1427执恢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夏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利率按年利率7.49%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息利率在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年利率11.235%计算,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对被告山东省恒兴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权证2010b字第105、106、107、1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夏国用(2010)第2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夏津县城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城县民福棉业有限公司、孟令臣、朱廷英对第一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42775179127X5
登记机关
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粮食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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