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2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03民初1275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1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在偿付借款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平顶山财信投资担保公司、王会志、刘大利、孙红利、司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13元,由被告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平顶山财信投资担保公司、王会志、刘大利、孙红利、司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