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倩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21********3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603民初54号
案号
(2021)豫0603执恢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壁市通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90万元;二、被告鹤壁市通祥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长风路支行利息(合同内利息计算方式:以89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7.714%,从2015年6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止;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89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7.714%×1.3,从2015年10月31日计算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淇县信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郭瑞芳、董丽芳、谢利冉、郭倩倩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市通祥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63元,由被告鹤壁市通祥工贸有限公司、淇县信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郭瑞芳、董丽芳、谢利冉、郭倩倩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29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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