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5民初3982号
案号
(2022)辽0105执恢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骏、被告孔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冀婷货款253220元;二、被告马骏、被告孔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冀婷货款利息(以2532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欠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2542.5元,由被告马骏、孔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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