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0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23刑初417号 |
案号 |
(2021)豫1723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朱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35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陈小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朱伟受贿的116.8万元、贪污的3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陈小锋受贿的25.15万元、贪污的71万元,除去已退赃的7万元,下余89.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2-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