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5********0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内0581民初963号
案号
(2021)内0581执12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志良借款本金17000元、支付利息3323元,合计20323元;二、被告葛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志良自2021年5月6日开始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为止,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梅志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军负担158元,原告梅志良负担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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