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老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30********3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25民初249号 |
案号 |
(2021)黔0425执1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紫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紫云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梁自后、谢杨氏、梁开念、梁开吉、梁开婧、梁佳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59061.8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紫云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班辉先行垫付的人民币40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梁自后、谢杨氏、梁开念、梁开吉、梁开婧、梁佳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王老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梁自后、谢杨氏、梁开念、梁开吉、梁开婧、梁佳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91144.2元。五、原告梁自后、谢杨氏、梁开念、梁开吉、梁开婧、梁佳丽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被告王雄垫付的人民币20000元。六、驳回原告梁自后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