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2038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明、贾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洪伟借款139,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支付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王洪伟已预交3100元,由被告贾明、贾连刚负担1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王洪伟负担10元,应予退还309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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