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2038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明、贾连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洪伟借款139,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支付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洪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王洪伟已预交3100元,由被告贾明、贾连刚负担1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王洪伟负担10元,应予退还30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